亲子鉴定之亲子关系利益衡量与均衡原则
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DNA鉴定技术的问世成为法院在审理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发现事实真相的最佳手段,甚至为法院查明客观真实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从法院事实职权探知主义的角度,在个案中一旦法院根据有关司法原则的基本要求依职权做出证据调查的决定,在多数情况下法院将优先选择采用DNA亲子鉴定的方式。关于法院应依据何种标准判断是否发出鉴定指示,我认为应当依据利益衡量原则来决定,其理由在于,在亲子关系诉讼中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固然重要,因为这涉及具有血缘关系的亲生子女在法律上所享受有的知情权,受抚养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这也涉及到了有关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因此是否有必要查明事实真相,在何时查明真相以及采取何种方法查明真相,应当与保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紧密结合加以考虑。同样地,利益衡量作为亲子鉴定适用的一个原则,其适用应结合具体的个案加以分析,我认为,在亲子鉴定适用中融入利益衡量的考量,其一般可以表述为:党对自然血缘关系真实性发现并不损害子女利益,或者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并非严重损害子女利益时,应道适度考虑保障双亲(尤其往往是成为弱势一方的女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