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的适用缺乏一定操作性

2017-07-02 来源:华科基因亲子鉴定中心

 

亲子鉴定的适用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在具体制度内容上相对略显笼统、粗糙,而已有的规范又存在着欠缺操作性的问题。
以亲子关系诉讼中拒绝亲子鉴定的推定问题为例。《婚姻法》第二条拒绝亲子鉴定的推定进行了规定,其通过责任推定的形式填补了我国亲子关系诉讼环节应当如何对拒绝亲子鉴定行为进行适用的空白,但《婚姻法》第二条仅仅是一种在亲子关系诉讼领域针对拒绝亲子鉴定行为如何进行使用的宣誓性表述,在操作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在适用条件上,通过上文对域外主要国家采用的拒绝亲子鉴定后推定的模式考察,所考察国家无一例外的通过考察义务人正当事由的方式设定了拒绝亲子鉴定后的情形,而实质上其在学院的绝对真实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所做出的平衡,我国范元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也会采取相类似的方式,但正当事由的范围却没有统一性的规定,从而为法院提供了相当大的自由载量空间,这在处理具体个案是肯定会出现一定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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