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的适用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
目前亲子鉴定在司法领域中适用非常普遍,然而从上述批复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发现,在我国实体和程序上都只是对亲子鉴定的适用进行了一个概括性的描述,而在具体制度内容上相对略显笼统、粗糙。
以亲子鉴定的启动程序为例。由于亲子鉴定的结果往往涉及到个体身份确定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时常夹杂着公共利益因素的考量,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审慎对待,在亲子关系诉讼案件中,是完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资源而启动,还是基于一定社会公益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启动权限,这一切都应该要有明确的规定。遗憾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亲子鉴定的启动进行相应的明确,在《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找不到些许借鉴。
亲子鉴定适用中利益层面的多元化与保护的单一化
亲子关系往往涉及到了亲子关系诉讼当事人、相关第三人等多方面的利益,而亲子鉴定的适用则使得这些利益主体的相关权利形成了一定的矛盾和冲突,此时,必须考虑协调各方利益,避免由于滥用亲子鉴定技术二队具体个案中相关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在亲子鉴定适用过程中坚持利益均衡十分有必要。而通过对于我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批复内容的规定,亲子诉讼实践中单一化的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益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作为亲子鉴定的适用原则,从尽可能维护原先亲子关系稳定的角度出发将保护妇女儿童利益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但是却有护士了对其他利益主体相关权益的维护和具体个案中弱势群体的保护。